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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肖某某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869号

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被告于2009年3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四间砖瓦结构房屋及仓房、30台电脑及网吧营业执照作价x元,卖给原告作为网吧经营。后因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给付原告网吧营业执照,致使原告无法继续经营该网吧。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房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请求本院确认的协议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肖某某人民币x元,房屋、仓房及电脑等附属设施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于占玖

二00九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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