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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王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迟国海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1982年10月,我与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两名子女均已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现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故要求与被告离婚。我们有存款x元在被告手中,不欠我们儿女钱。王某才欠我们3600元,姚某林欠我们4800元。被告提供的保证书的前三行是我写的,意思是房子归她,她给我找钱。“在走下道给姚某某三十万”这不是我写的。“王某离婚,摩托车归姚某某”是我给姚某某写的。当时,我赊一台摩托车,姚某某不同意付钱,没办法我才给她立的字据。我要求分割家中财产。

被告姚某某辩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自从原告有第三者后,我们的感情就不好了。我同意离婚。2009年3月6日,原告给我写个保证书,保证从今以后与我象从前一样过日子,如果他要说话不算,他就净身出户,房、地归我。再走下道给我三十万。原告于2007年11月30日给我立枚字据,内容是摩托车钱7000元,王某离婚,摩托车归姚某某。我们欠我女儿x元、欠我儿子x元、欠原告的母亲6000元。因原告曾经承诺过财产归我,我已用树地及林木抵偿欠我儿子的x元;用房屋及家中的其他财产抵偿欠我女儿的x元。故我不同意原告分割财产。我手中无存款。王某才和姚某林不欠我们钱。

经审理查明,198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生育两名子女均已结婚。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称自原告有第三者后感情就不行了,并表示同意离婚。家中财产有两间半砖平房、五间土仓房、八间羊圈、三间电焊棚计价值x元;一台新四轮拖拉机及悬挂价值7000元,一台旧四轮拖拉机价值2500元;一台四轮车斗价值1500元;一台柴油机、一台发电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个坐钳计价值2500元;一个水桶价值500元;一个坐锯价值600元;一台摩托车价值5000元。原、被告每人分得承包土地0.98公顷。原、被告在家东南有2公顷林地(有林木)、家东有两块林地(每块面积1.5公顷均有林木)、家北有一块林地1.5公顷(无林木)。有绿豆种70市斤、花生种700市斤、葵花种120市斤。原告于2007年11月30日给被告留枚字据,载明“摩托车钱7000元,王某离婚,摩托车归姚某某。”原告于2009年3月6日为被告写一份保证书,保证书的前三行载明“从令以后我与姚某某象从前一样过日子。如果我要说话不说,我令神出户,都归姚某某(房、地)都归姚某某,”第四五行是“在走下道给姚某某三十万。”原告称有存款x元在被告处,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称王某才和姚某林共欠其8400元,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称欠原告母亲6000元、欠其女王某静x元、欠其子王某国x元,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北正镇X村及北正镇林业站出具的证明、原告为被告出具的保证书等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离婚,应准予离婚。原告为了维系婚姻关系,给被告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不能体现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为被告立的字据“王某离婚,摩托车归姚某某。”应视为原、被告对摩托车处理达成的书面协议。摩托车应归姚某某个人所有,其他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原告称有存款x元在被告处,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确认。原告称王某才和姚某林欠其8400元,被告予以否认,本案中不予确认。被告称欠其女王某x元、欠其子王某国x元、欠原告之母6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中不予确认。被告称已用家中财产抵偿欠其子女的债务,本院不予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

二、一台旧四轮拖拉机、一台柴油机、一台发电机、一台电焊机、一台切割机、一个坐钳、一个坐锯、35市斤绿豆种、350市斤花生种、60市斤葵花种归原告王某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姚某某所有。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财产折价款x元。

三、原告所分得的0.98公顷承包土地及家东的两块林地由原告经营管理;被告所分得的0.98公顷承包土地、家东南林地、家北林地由被告经营管理。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迟国海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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