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诉于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7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子李某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辨称,我与被告经过4年的恋爱,彼此了解,相亲相爱,和和睦睦,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我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在云南省大理认识,2002年1月19日在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婚后在云南生活。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8月份,原告带子回原籍生活。2009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因原告在开庭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予2009年9月7日以(2009)偃镇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再次起诉提出与被告离婚。

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没有建立起真诚的夫妻感情,时常发生矛盾,并长期分居生活,上次原告起诉离婚,虽经本院按撤诉处理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并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视为感情确以破裂,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经调解,被告表示如判决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孩子,不让原告承担抚养费,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李某归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王某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李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伟国

审判员:刘建明

人民陪审员:田红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姬慧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