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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诉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行初字3号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玉海,前郭县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松原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松原市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刘某某因行政赔偿一案,于2009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刘某学

审判员郑长波

人民陪审员包小菊

人民陪审员巴特尔

人民陪审员徐秀霞

二○○九年七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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