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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开设赌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山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09年10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某2009年8月份以来,购买赌具“牌九”,并伙同魏某利(另案处理)多次在焦作市海天假日酒店、润扬宾馆、丽晶苑宾馆、z苑假日酒店,用魏某利、赵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开房间以“推牌九”形式聚众赌博。赌场每天下午二、三点开始,结束时间不定,每次至少有十余人赌博。魏某利安排赵某某为赌场放哨,每日一百元工资。2009年10月14日该赌场被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10人,缴获赌资三万余元,在经营赌场期间,魏某某共抽渔利一万余元。

上诉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3、证人赵某某、齐某某、赵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秦某某、赵某某、云某、杨某等证人证言;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以适当量刑。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2、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主动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综上,可酌情对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当场扣押赌资三万零八十元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庆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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