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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区偏岩镇X村民委员会与陈某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5-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366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X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江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陈某之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X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2。

上诉人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为,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拖欠陈某双提留款及农业税(略).65元属实,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应当偿还陈某该欠款。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未提供已还清该笔债务的证据,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遂判决:“由被告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陈某垫付的双提留款及农业税共计(略).65元,此款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宣判后,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诉至本院称:陈某是原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书记,由其管现金,该村委会已经将该笔欠款还给了陈某,村委会已做了帐,陈某手中的欠条是作废了的,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出具的欠条无效。陈某答辩称: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没有偿还该笔欠款,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经审理查明:陈某曾任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书记。在2002年之前,陈某以其自有资金为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垫付双提留款及农业税共计(略).65元。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3年8月18日为陈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实欠(略).65元。之后,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没有向陈某偿还该笔欠款,陈某遂于2005年8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略).65元。

本院认为,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欠陈某(略).65元的事实成立,有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给陈某的欠条为据,且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在法院审理中对陈某以其自有资金为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垫付双提留款及农业税共计(略).65元的事实没有异议。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上诉称欠陈某的(略).65元已经偿还,村委会已经做了帐,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给予证明该款已偿还陈某。村委会已将(略)。65元做了帐,只是该村委会的内部管理问题,该证据不能对抗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给陈某的欠条,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合计6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X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蓉

审判员谢长福

代理审判员蔡春贵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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