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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解放大道经营的“家电维修刻光盘”营业部,采用私接电线形式窃电,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窃电金额32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开封市供电公司报案材料;证人张×、李××证言;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证明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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