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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吉庆石化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乌兰图嘎镇农机站债务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前法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吉庆石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农机站。

法定代表人修某,系站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吉庆石化公司与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农机站债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7)前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农机站给付欠款3051.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前郭县X镇农机站于2001年9月11日已履行完毕。本案至此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1997)前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惠玉田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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