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林某某诉刘某甲、刘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521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刘某甲。

被告刘某乙。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春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被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蒋兴辉介绍相识,2008年1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宅基地买卖协议,原告购买二被告房屋附近的2000平方米的宅基地,价格为x元,原告先向被告交付x元为订金,同时约定如果村委会不给办理土地及规划手续,则返还x元订金。原告到村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村上称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宅基地为村上的养猪场,不是被告所有,不能给办理审批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但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订金x元。

被告刘某甲辩称,2008年1月10日签订买卖协议事实存在,也收到原告交的x元钱。当时是由我朋友介绍的买卖,我和原告约定所有的证件不归我负责,由原告自己承担,是原告自己违约,合同上也没有让我给他退钱。钱交给我父亲,我是证明人,是否返还应由我父亲决定,我父亲没有来,还不还钱我不能确定。

被告刘某乙未出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蒋兴辉介绍相识。2008年1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宅基地买卖协议,原告购买二被告房屋附近的2000平方米的土地,想要作为宅基地用于建房,价格为x元,原告先向被告交付x元为订金,协议同时约定如果村委会不给办理土地及规划手续,则返还x元订金。原告到村上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村上以被告出售给原告的宅基地是村上的养猪场,不是被告所有的土地为由,未给原告办理审批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返还,但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订金x元。庭审中,被告刘某甲称出售给原告的2000平方米土地原系村上的养猪场,开始时由被告刘某乙承包,后转为买卖关系,对该块土地享有处分的权利,但未能提供相关的买卖手续及任何关于争议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土地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明确规定,我国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对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被告无权将土地出售给他人作为宅基地建房,且没有任何所有权权属证明买卖土地归其所有,原被告之间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理应将收取的x元返还给原告。二被告共同收取原告交付的x元,应共同返还,被告刘某甲认为是否返还应由被告刘某乙决定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甲之间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刘某乙、刘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林某某x元订金;

三、二被告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某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九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牛丽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