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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59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海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9年未经登记而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一男孩XXX(X年X月X日生)。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在子女抚养上产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由被告抚养婚生子女杨某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男孩XXX(X年X月X日生)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自2009年1月起给付抚养费每月200元,每月15日前给付,至杨某辉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元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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