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新乡市传染病医院(以下简称传染病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

上诉人新乡市传染病医院(以下简称传染病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滨区人民法院(2008)卫滨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19日,杜某某向传染病医院供应瓷砖价值x.4元,后于2004年9月13日以河南省新乡王牌瓷业总公司名义向传染病医院出具了相应发票。2007年6月22日,杜某某与传染病医院对账,传染病医院在杜某某出具的信函上注明“我单位欠杜某某货款,因医院困难,暂无偿还能力”,并加盖了医院办公室的公章予以确认,认可欠款的事实且对欠款数额未提出异议。传染病医院至今未支付该欠款。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某与传染病医院系买卖合同关系,杜某某向传染病医院供应瓷砖,履行了供货义务。传染病医院在收到货物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对违约责任未作具体约定,应当以传染病医院给杜某某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为宜。双方债权债务明确的时间是在2007年6月22日对账后,故杜某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从对账次日(即2007年6月23日)起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杜某某要求传染病医院支付货款x.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传染病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某某欠款x.4元。二、传染病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杜某某欠款利息(以欠款数额x.4元为基数,从2007年6月23日开始计算,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传染病医院承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传染病医院不服上诉称:本案中,该单位的瓷砖是从河南省新乡王牌瓷业总公司购买的,而非从杜某某处购买的,一审判决其向杜某某支付瓷砖货款有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杜某某答辩称:传染病医院出具的欠款证明上注明是欠杜某某货款。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杜某某向传染病医院主张支付货款,提供了2007年6月22日传染病医院出具的欠款证明,内容为:“我单位欠杜某某货款,因医院困难,暂无偿还能力”。传染病医院对该欠款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从该欠款证明看,传染病医院认可所欠货款的债权人是杜某某。现传染病医院上诉称瓷砖是从河南省新乡王牌瓷业总公司购买的,但未提供其与河南省新乡王牌瓷业总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而且河南省新乡王牌瓷业总公司的主管单位河南省新乡监狱已向传染病医院出具信函,说明传染病医院购买的该批瓷砖系杜某某个人销售业务行为,综上,传染病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新乡市传染病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骆平

审判员徐莉

代理审判员宋克洋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韩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