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栗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刑终字第9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2007年7月12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服刑。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2007)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15日,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豫汴检刑监抗(2008)第X号刑事抗诉书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6日指令尉氏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8)尉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后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尉氏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栗某某因赡养父母及分家遗留问题与其弟栗××发生矛盾。2007年4月4日18时许,原审被告人栗某某持长刃尖刀到其弟栗××家门口,遇到栗××、高××夫妇并与其发生争吵,栗某某用尖刀连刺高××胸背部数刀,又持刀追赶逃跑的栗××并将其头面部、双上肢刺伤多处,后被他人将刀夺下。经鉴定被害人高××胸背部外伤、血气胸、下腔静脉断裂、腹膜后血肿、失血性休克等,属重伤;栗××头面部、肢体多处创口,总长度达28.5cm,属轻伤。同年4月30日,二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二被害人得到赔偿款x元。2009年3月27日,经开封尉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伤残程度属六级。

尉氏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因家庭纠纷持刀连伤二人,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且构成六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从重处罚。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应予改判。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栗某某对被害人高××胸、背等人体重要部位连刺多刀,致高××重伤且构成六级伤残,同时还致栗××轻伤,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赔偿了二被害人x元经济损失,但并没有取得其谅解,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07)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的量刑部分;二、维持本院(2007)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上诉称:1、我是处于百般无奈和正当防卫情况下才用刀捅人,只能说是防卫过当,不是故意伤害。2、检察机关的抗诉已超过期限。3、被害人的伤残鉴定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审判决。

辩护人辩称:1、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栗某某的量刑过高,不利于其改造。2、本案是因家庭矛盾引发的,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且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应对被告人栗某某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栗××、高××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相关书证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重伤且构成六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栗某某因家庭纠纷产生怨恨,案发前在家中准备好尖刀要找其父亲和弟弟栗××评理,在栗××家门口遇到栗××、高××夫妇并发生了争执,被害人高××看到栗某某拔刀准备伤害其丈夫栗××时上前抱住了栗某某,被告人栗某某用刀连刺高××胸背部数刀,又持刀追赶逃跑的栗××并将栗××头面部、双上肢刺伤多处,被告人栗某某的行为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依法提出抗诉,故本案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害人高××的伤残鉴定,是由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在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依据被害人高××的伤情做出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鉴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没有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鉴定予以确认;尉氏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已经注意到案发的前因后果和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并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综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尉氏县人民法院(2008)尉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孙照君

审判员汤小龙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杨秋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