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军,浙江创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积炜,男,X年X月X日出生,浙江创纪元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桐乡市银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镇X街新桥弄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桐乡市银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乌镇永红蔬菜辣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X镇X街新桥弄X号。
诉讼代表人张某,厂长。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征宇,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卿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飞云农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曹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桐乡市银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银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乌镇永红蔬菜辣品厂、瑞安市卿维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其已与被告桐乡市银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银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乌镇永红蔬菜辣品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林青青
审判员白海玲
代理审判员郑国栋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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