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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犯职务侵占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现年38岁。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0年3月13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0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被告人阮某某利用其担任栗林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将集体土地承包款x元非法占为己有。2010年3月13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赃款全部退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阮XX、王XX、阮XX、王XX等人的证言,阮某某以阮XX的名义冒领x元的凭证,阮某某退还赃款x元的凭证,被告人阮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主动退还全部赃款,犯罪情节较轻,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鑫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军玲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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