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鄢陵县公路管理局与被告田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鄢陵县X路管理局。

住所地:鄢陵县县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凯军,鄢陵县正泰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田某某,男,40岁。。

原告鄢陵县X路管理局与被告田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陈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鄢陵县X路管理局诉称,2003年,被告在修乡X路时,欠原告沥青款x元,此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x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欠条1份,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另本院依职权依法制作调查被告之妻梁xx笔录1份。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院依法调查梁xx的笔录相互印证,符合证据“三性”原则,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2年,被告在鄢陵县X乡X村公路时,多次使用原告的沥青,工程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2008年元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马栏油站沥清款贰万壹仟玖佰伍拾元正2008年元月28日田某某”。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形成本案诉讼。

另查明,马栏油站系原告在鄢陵县X镇开办的沥青加工点。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沥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有欠条,应按欠条内容及时支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鄢陵县X路管理局现金x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青山

代理审判员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田某振

二0一0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大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