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别名侯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金勇,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侯某某(别名侯X)诉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勇及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3月1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007年7月17日前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依法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笔欠款偿还完毕止)。
被告张某某辩称,向原告借款x元属实。大约在2008年元月份已偿还原告x元,但没让原告出具收条。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
被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录音资料一份。证明原告已收到张某某还款x元。
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离婚证据二份,证明王某某与张某某于2007年11月2日已达成离婚协议,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等条款。2007年11月2日卫辉市民政局发放了王某某、张某某的离婚证书。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2007年7月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x元。2007年11月2日被告张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余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有偿还。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原告持被告出具的x元借据主张债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期间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x元,当庭提供的录音证据已予以证明。被告张某某现欠原告x元。因该笔借款是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对该笔借款均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从起诉之日起偿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某某(别名侯X)借款x元(利息从2010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负担430元,二被告负担720。原告预交暂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军
审判员陈志敏
代理审判员刘希丽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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