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宁执字第155—1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2006)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不足原告马某某精品屋9平方米,或者折价x元赔偿给原告。二、被告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马某某延期开业的租金利息x元。诉讼费1646元、速录工本费2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4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了(2007)宁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老楼第一楼二厅楼梯下(60-61)号柜台(精品屋)使用权,自2007年6月20日起至本院通知终止时止。扣押期间由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承租使用,以租赁费抵偿(2006)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x元的义务以及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甲方(松原市东北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将老营业楼二厅一层中间通往二层的楼梯背面下的两节(X号)小百摊床以每年租金贰仟元(200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方(马某某)使用20年,计租赁费肆万元(x元)。二、将老营业楼一厅一层通往二厅一层(中间楼梯东侧)通道两侧的墙面以每年租金肆仟元(4000元)的价格租赁给乙方使用十年,计租赁费肆万元(x元)。三、以上总计租赁费捌万元(x元)以抵补甲方给付乙方的欠款,余额乙方不再追究。四、乙方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五、租赁时间自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签字之日计算,直到使用期满为止。六、乙方考虑到甲方的困难和现状,同意诉讼费等其它费用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七、双方一旦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的一切债务关系消灭。此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2009年4月28日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忠杰

审判员王庆德

代理审判员张京孝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志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