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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再终字第 5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4日作出(2004)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驳回杨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杨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2009)平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一、二审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和湛河区人民法院(2004)湛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喜堂

审判员尹晓雯

审判员武炳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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