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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

辩护人江某某,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伙同陈章坤、吴某秋(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用两轮摩托车将王某某、张某乙带到闽清县X镇X村山上的狮公殿旁,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将两名女子轮奸。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方杏花、梁某某、张某甲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法医检验报告、福生物物证鉴定书、DNA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吴某的犯罪属于偶然失足,是初犯、偶犯。2、被告人吴某并没有强奸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是被陈章坤、吴某秋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轮奸的。3、被告人吴某归案后,真诚坦白,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被告人吴某从轻予以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6日晚,被告人吴某伙同陈章坤、吴某秋(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闽清县X街上以运送两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回闽清池园家为名,用两轮摩托车将王某某、张某乙带到闽清县X镇X村山上的狮公殿旁,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将两名女子轮奸。

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月6日晚上20许,她和张某乙在坂东永辉超市门口见到三个男青年分别为矮子、胖子,另一个是池园街载客司机。三名男青年以带她和张某乙回池园家为名将她们骗到闽清坂西村山上的狮公殿旁庙,其因害怕第一次逃跑被载客司机按在庙的地上,强行亲脸,并被摸胸,后一直挣扎载客司机才放手。之后载客司机把张某乙拉到空地的一块大石头上强奸。她第二次逃跑时被矮子追回来,并被剥光衣服后强暴。后又因她反抗被胖子殴打,并被其强奸,最后又被载客司机强奸。经辨认,“矮子”就是被告人吴某,“胖子”是陈章坤,“载客司机”是吴某秋。

2、被害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7月6日晚7点多,她和王某某在坂东永辉超市门口坐矮子的摩托车回池园家,一个摩托车司机及一个胖子跟在后面,途中因她们发现不对劲后逃跑被摩的司机追上并被拦腰抱回庙里,还被比较胖的男青年打了两巴掌,后摩的司机将其强奸并致下身流血。后又被矮子按在石块上强奸。她还看见王某某被胖子压在石块上。经辨认,“矮子”就是被告人吴某,“胖子”是陈章坤,“摩的司机”是吴某秋。

3、证人方杏花的证言证实,她听女儿王某某说2009年7月6日晚其和张某乙被三名男青年带到坂东山上一个庙里强奸了。

4、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来报案是因其养女王某某和朋友张某乙在2009年7月6日晚被三个男子载到坂东镇山上强奸了。同年7月10日上午,他在闽清县X镇X村车站附近发现强奸他养女王某某的其中一人,但没有抓到。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他因女儿张某乙被人轮奸来报案,同时证实张某乙是1994年6月出生。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7、关于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证实王某某处女膜系不完全性破裂、张某乙的处女膜系不完全性新鲜破裂。

8、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生物物证鉴定书、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关于吴某DNA检验报告,证实从现场提取的5张卫生纸上的精斑是同一未知男性所留,同时也证实了从现场提取的饮料瓶瓶口的DNA检验未获得STR分型。

9、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初,他在池园镇井后公园处认识了张某乙,后互留电话。7月6日下午,他驾驶摩托车带张某乙及其朋友王某某去坂东玩。后他回池园,并与陈章坤、吴某秋骑摩托车又一起到坂东,在路上,三人商量将这两名女孩子做掉(指强奸)。当晚九点许,他和陈章坤、吴某秋三人到坂东永辉超市于两名女孩子见面后,以带张某乙、王某某走近路回池园为由将她们带往柯洋天。后他们强行将张某乙、王某某带到坂西村山上的狮公殿旁庙,张某乙、王某某一直反抗和逃跑,期间,陈章坤打了胖胖的女孩子两巴掌,后吴某秋强奸了王某某、张某乙,陈章坤强奸了王某某,他只强奸了张某乙,因王某某一直反抗,他对其没有强奸成功。

10、抓获经过,证实吴某于2009年9月27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州台江某亭街抓获。

11、被告人吴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是X年X月X日出生,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且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2、被害人王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乙户籍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为X年X月X日出生,张某乙未报户口,其本人陈述是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与其同伙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轮流与两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并具有二人以上轮奸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与同伙轮奸未成年人,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注有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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