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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何某某、原审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

负责人黎某。

委托代理人旷勇,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株洲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根,湖南省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胡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系胡某甲父亲。

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俊,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享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等权利。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何某某、原审被告胡某甲、胡某乙、程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黄某某、何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害丧葬费9137.52元、死亡赔偿金x.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等合计x.72元,胡某甲、胡某乙已付x元,余款x.72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自愿垫付。上述款项于2009年6月20日前支付完毕。

二、本案交通事故纠纷就此了结,黄某某、何某某不再要求胡某甲、胡某乙、程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醴陵市支公司承担任何某任。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二审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共计4220元,胡某甲、胡某军自愿负担2520元,程某自愿负担1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公司自愿负担700元。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彭德华

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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