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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广播电视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非诉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执行人松原市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17日做出松规费字(2007)第X号《城市基础配套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07年7月31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x.00元;2007年10月16日,本院做出(2007)松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松规费字(2007)第X号城市基础配套费限期缴纳通知”;2009年3月1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松原市人民政府同意暂缓收取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7)松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方德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范雪慧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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