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亓**,河南法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元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宅基均座北朝南,原告居西被告居东两家相邻互不趁墙。2005年春李**为制作青铜器在紧靠原告相邻的西墙建一火炕南北长1.8米,东西宽1.09米,高1.8米,中间未留散热缝,在被告的西临有原告盖的东厦房,房内有单人床一张(有人居住)。在被告烧制青铜器时,火炕内的温度高达1000多度,致使原告室内温度过高(特别是夏季)影响正常居住。该纠纷曾经村委调解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于2008年9月2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拆除靠近自己东厦房的火炕,或将火炕翻修中间留一条散热缝。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在烧制青铜器时因火炕后未留散热缝,火炕内温度过高,直接通过墙体传热到原告房内,使原告在夏季不能正常居住,直接影响了原告家的正常生活。作为原被告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不能正视矛盾的存在,没有消除矛盾的诚意,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请求的说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自己所建的靠近原告东厦房的火炕翻修,在离原告东厦房的墙体留0.10米以上的散热缝。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承担。

宣判后,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我在自家宅基内建火炕是为制青铜器时专门加热模具而使用的,并不是烧化青铜的炉子,石腊的溶化点是35度,火坑内的最高温度都在35度以下,况且我与方**家的房墙还有48公分的厚度,根本不会传热到方**家,更不会造成其房内温度过高。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予以纠正,驳回方**的无理诉讼请求。

方**答辩称:李**紧邻我家厦房后墙建造烧制仿古青铜器火炕,造成我家房屋无法居住是事实,烧制仿古青铜器,温度高达1300度以上,传热到我家,给我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之纠纷,曾经伊川县X乡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村X组织也曾出具调解意见,“由李**在翻修时留一散热缝”,后由于方**不同意,双方未达成和解。可以看出,村X组织对李**烧制青铜器温度过高影响其他邻居的事实已调解过。李**在自家房内烧制青铜器温度过高传热其紧邻的方**家,影响了方**家的正常生活,原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判令李**在离方**家东厦房的墙体留0.10米以上的散热缝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李**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刘龙杰

审判员:郏文慧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争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