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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昌民初字第07916号

原告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54岁,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31岁,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告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男,43岁,兰州理工大学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45岁,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项目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源公司)与被告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以下简称甘工大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龙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马某某,被告甘工大工厂委托代理人贾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龙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2月16日签订北京天龙源温泉家园舞台升降台、升降飞人机、灯架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建原告舞台升降台、升降飞人机、灯架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给付了应付款项。该工程2003年4月进入调试阶段,此时原告开始介入。2003年7月9日,原告针对当年6月6日综合检查汇总的问题召集被告等单位研究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自此时开始至今日,由被告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始终未消除,主要问题包括:一、网架上灯光吊杆驱动减速机多台漏油严重;二、网架上灯光吊杆驱动钢丝绳与周边固定物体多处相互摩擦;三、升降水缸传动系统有四个方面与设计规范不相符。上述工程质量缺陷虽然经历了几次整改,但始终不能满足设计标准及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运行使用和经营安全带来直接的威胁,给原告经营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失。要求被告承担修缮该工程质量缺陷所发生的全部费用59.656万元,赔偿原告因整改、修缮质量缺陷导致的直接经营损失49.6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甘工大工厂辩称:一、原告诉称的北京天龙源温泉家园舞台升降台、升降飞人机、灯架工程确系我厂承包施工的项目,但该工程交付前,我厂就可能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仔细地检修并在工程调试阶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整改,该工程不存在任何我方设计或施工所致的质量问题。二、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在交付前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工程项下的设备已由原告使用至今,如果现在存在所谓的质量问题不能由我方来承担责任。本工程由我方于2003年7月28日按期安装调试完毕并提交、催告原告方进行验收,但原告方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反而在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于2003年8月28日将设备投入运营使用,并自2003年9月28日正式开业使用至今,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三、本案中原告严重违约,在我厂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并交付全套设备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这是导致我方在近期无法履行维护义务的根本原因,尽管如此,我方还是在质保期内及质保期满后多次对原告方使用中的设备进行了检修和维护,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综上,原告起诉我厂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北京天龙源温泉家园舞台升降台、升降飞人机、灯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甘工大工厂承建原告天龙源公司舞台升降台、升降飞人机、灯架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京天龙源温泉家园舞台升降台、升降飞人机、灯架工程。2、工程所在地:北京昌平区X镇X村西。3、工程期限:2002年12月26日开工,于2003年3月16日设备安装完毕,3月底调试完毕;承包范围:舞台机械(含固定舞台、升降舞台、补平盖板及木地板、空中所有演出用灯杆灯架以及飞人机构等)设备和电气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图纸)、制作、安装、调试;合同价款:本工程总造价人民币252万元,金额大写:贰佰伍拾贰万元整;付款方式:1、本合同生效后,10日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30%人民币75.6万元为定金。2、乙方生产的全部设备运至现场,经监理方与甲方对照附件一对其数量、质量、品牌进行验收无误后10日内,即甲方支付乙方本工程总造价20%,人民币50.4万元。3、乙方将固定舞台、升降舞台钢结构安装就位,甲方支付第三笔款项,即本工程总造价20%,人民币50.4万元。4、乙方完成本工程项目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及重负荷试车合格后10日内支付第四笔款项,即本工程总造价22%,人民币55.44万元。5、乙方承担的本工程项目一年质保期满时,未存在质量遗留问题,甲方将余额8%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人民币20.16万元。6、甲方每次付款同时乙方需要向甲方开据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工作责任和义务为:1、提供本工程甲方设计图纸。2、负责审核确认由乙方设计的项目图纸。3、负责在乙方进场前准备好水、电等安装工程所必须的条件。4、协调本工程乙方可能涉及的第三的现场配合。5、按本合同付款条款进度支付相应工程款项。6、对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按合同标准进行验收书面确认。7、办理本工程必要的批准许可证书手续。8、确认并通知乙方本工程监理方的职责和权力。9、为乙方进场施工做好土建、马某、预埋件等的准备工作,电源、管线敷设到乙方图纸指定位置;乙方工作责任和义务为: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2、按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可行性合理安排施工临时用地,并认为相应费用已含在本工程总造价中。3、合同生效后两个月内进场开工,并于当日与甲方或涉及的第三方办理进入场地施工的有关手续及现场记录。4、施工期两个月,按工程进度计划,每个工期阶段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监理方,对乙方进行本阶段设备、材料及施工质量进行阶段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下步工作。5、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保证严格符合合同附件《设备清单》和甲方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达到附件《设计参数》的要求。6、本合同生效后10日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计划和主要施工方案,报监理方批准。批准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进度及保证进度计划的措施方案,并经甲方最终书面确认。7、乙方安装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工作的统一管理,按甲方工程进度计划积极做好施工配合工作,并遵守甲方工地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规范。如因乙方原因出现设备、人员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任;违约责任约定为: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条款支付相应款项,届时甲方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补偿乙方。2、乙方工程质量、技术标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按甲方要求限时改正并按照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损失可在甲方支付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同时甲方保留乙方给甲方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追偿权力。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影响甲方开业,每拖延1日,乙方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二赔偿甲方,拖期超过15日,乙方将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0%赔偿甲方。如因甲方原因拖延工期,工期顺延;保修责任约定为:乙方应依照合同条件的约定,对整个工程承担保修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修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国家没有规定的保修规范,乙方承担本工程内容须保修三年,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于履行完毕时解除。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给付了应付款项,被告进入原告方场地进行施工。该工程2003年4月进入调试阶段,此时原告开始介入。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设备本身及安装质量均存在问题,被告亦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过调整修复,但双方始终未对设备质量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多次对被告安装设备的质量产生纠纷。2006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大量的书证证实自己的观点。本院应原告的申请,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委托长安大学建筑机械研究所对被告承建原告的温泉馆内的升降台、升降飞人机、灯架工程设备进行鉴定,长安大学建筑机械研究所经过实地勘验及计算,向本院出具舞台机械鉴定报告书,该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1、关于减速机的机体渗油现象是由于减速机壳体为铸造时存在砂眼或者气泡所致,从连接处油封处渗、漏油现象大部分为减速机油封质量或者安装不良所致,所有减速机的渗、漏油现象必须予以全部消除,或更换不良减速机(特别是与1.5kw电动机匹配的减速机必须更换);2、部分灯杆发生变形,远远超过演艺要求的标准,平直度大于30mm,对于所有超过变形要求的灯杆必须进行加强或更换,对于悬挂电脑灯的灯杆必须更换为三角形结构灯杆;3、所有吊杆钢丝绳在牵引中发生与相邻的网架杆件、马某结构件等产生摩擦接触的部分必须消除,在钢丝绳不易改道时必须在发生接触的部位加过桥滑轮;4、按照设备安装规范,驱动机体不应该与网架支撑梁直接焊接,应采用螺栓连接方式,由此产生的吊杆卷扬机更换问题应该提出解决方案及负责;5、由于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温泉大厅馆内环境湿度大、并且存在一定腐蚀性气体,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提供的贵州厂生产钢丝绳的型号、合格证、生产厂家的文件中,现场使用最多的灯杆钢丝绳(直径φ6.2、φ7.7)为6×19+FC类型,此类环境使用钢丝绳应该为镀锌钢丝绳,不符合环境要求,必须对钢丝绳进行更换。但是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对钢丝绳进行检查、涂油保养及时更换,检修人员必须对钢丝绳的要求具备一定的知识,熟悉钢丝绳的报废标准,达到更换或报废条件时必须进行及时更换,或者委托厂家进行更换。6、水缸的升降机械设备,从现场检测结果看,基本机械传动设备能够满足运转。虽然在左侧传动轴存在一定的不同心及旋转偏摆误差,起升时伴随有杂音,应进行必要的调整。7、为了保证水缸在升降时的稳定,水缸升降台四周设有四根导轨,上部的导向轮全部安装,下部的导向轮仅仅安装了一个,缺少了三个导向轮未进行安装,目前有两根导轨已经发生严重形变,必须进行补强与矫正后进行其他三个导向轮的补装。8、升降丝杠与螺母已经产生一定的磨损间隙,有轴向串动的产生,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必须提供相应设计图纸进行分析,为今后的维护提出必要的解决方法及调整方式。9、为了今后避免个别减速机再产生漏油现象,吊杆卷扬机下部的接油盘必须完整,不得是用铁皮弯起,还必须将接缝处焊接。此外,还应该考虑众多开式链条传动吊杆机的润滑脂受湿气与温度的响应,避免发生油滴漏现象,应采取相应措施;10、由于室内湿度较大,为了避免由于结露水滴将各类灯的连线处打湿,造成短路现象的发生,而发生事故的后果也不堪设想,建议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此次由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重新对舞台机械进行的消缺过程中,能够根据悬挂灯具的大小,在灯杆上增加遮雨棚。为了减少水滴击打声音对演出时产生噪音的影响,可在雨棚上部加质量轻、柔软类橡胶缓冲垫。11、鉴于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温泉馆内环境与舞台机械的特殊性,定期进行必要的设备维修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建议在能够双方进行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维护方法、时间与措施。针对以上的检测结果,关于修复以上存在问题的设备,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但是,可以根据天龙源温泉馆内演出时间进行穿插调整,为了保证安全施工,完全停业整顿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整改中,需要更换的钢丝绳、减速箱、调整丝杠、耗材及人工费等各项费用大约需要三十五万元人民币左右。建议双方能够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此外,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为舞台机械设计、生产制造及施工的专业厂家,具有着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此次有三位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现场勘察,对该工程的现场状况与温泉馆内的情况十分了解,能够提出详细具体的施工计划、方案组织措施、材料及人工预算、施工安全措施等;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或邀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查,再根据营业时间与游客的淡旺季进行安排,完成上述整改与验收后,签定相应的售后服务与保证期限合同。

在鉴定报告向双方提交后,原告天龙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甘工大工厂支付修复、整改的费用35万元,赔偿停业损失97.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5万元。本院曾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均同意调解,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天龙源公司将诉讼请求调整为被告支付修复、整改的费用35万元及鉴定费5万元,赔偿停业损失22万元。对于原告天龙源公司尚欠被告甘工大工厂工程款一节双方无异议,但对欠款的数额认识不统一。在调解中双方对未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履行方式存在争议,亦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由谁进行修复、调整的问题,双方亦未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天龙源公司坚持要求被告甘工大工厂支付相应费用,不同意由其进行修复、调整工作,被告甘工大工厂则认为继续由其进行修复或调整,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长安大学建筑机械研究所作出的舞台机械鉴定报告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达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各自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到达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长安大学建筑机械研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现鉴定机构认定被告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不同意由被告进行修复和调整,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维修、整改所需要的费用及赔偿停业损失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尚欠被告工程款一节,属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进行调解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另行解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给付原告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修复、调整设备的费用三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被告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赔偿原告北京天龙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停业损失二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八百八十五元及鉴定费五万元,由被告甘肃工业大学机械工厂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徐连森

人民陪审员孙平

人民陪审员赵某云

二OO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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