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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村民委员会、范某丙与范某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侯某甲,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子卫,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某丙(又名范X),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丁,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封丘县X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潘固村村委会)、范某丙因与被上诉人范某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潘固村村委会、范某丙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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