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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4月22日被山东省阳谷县X镇派出所(略),2010年4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29日至2006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六次分别伙同马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屈云敬、王某甲、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建筑工地、华融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西八里村程怀印的钓鱼池内、安阳市X路西枫林水郡建筑工地、安阳市殷都区X村,盗窃小泥斗车、轧辊辊节32根、钢模板10块、铁架杆20根、葵花子6袋、潜水泵两个、发电机和离心泵各一套,数额巨大。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6年3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马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盗窃建筑工地上所使用的小泥斗车等物品,被盗物品经评估价值152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小泥斗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了伙同马某某等人盗窃小泥斗车的经过;同案犯张某某、王某乙供述200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和孟某某到三分庄偷小泥斗车、小推车的过程;失主张志某陈述2006年3月29日早上发现屋内的小推车全部被盗了。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事鉴字(2006)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小泥斗车等物品总价为1520元。另有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及照片复印件、被盗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2、2006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屈云敬、王某甲、郭某某(均已判刑)、马某某等人驾驶郭某某的三轮车在安阳市X乡华融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盗窃轧辊辊节32根。经评估,被盗轧辊辊节价值x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轧辊辊节已追回发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伙同王某甲、屈云敬、马某某、三林、郭某某共六个人在一家公司里偷了好几十根圆铁辊子;同案犯王某甲、郭某某、马某某供述孟某某打电话叫他们一起偷30多个圆铁桶。失主段正某陈述2006年12月4日凌晨华融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被盗轧轴的情况。证人王某军证人证实2006年12月12日11时许在东风路恒昌金属回收公司发现了公司被盗的32根自由辊辊节。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事鉴字(2007)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轧辊辊节32根总价值x元。另有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3、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屈云敬、王某甲等人在安阳市X路西枫林水郡建筑工地盗窃钢模板10块。经评估,被盗钢模板价值5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供述伙同王某甲等人去一个工地偷10块钢模板的经过;同案犯王某甲供述孟某某打电话叫他们一起到钢花路偷十几块模板;同案犯屈云敬供述2006年冬的一天和孟某某等人在建筑工地上盗窃钢模板的事实。失主王某某陈述了枫林水郡工地钢模板被盗的情况。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事鉴字(2007)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钢模板总价为520元。

4、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屈云敬、王某甲、马某某等人在安阳市X路西枫林水郡建筑工地盗窃铁架杆20根。经评估,被盗铁架杆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王某甲、马某某等人去钢花路一个工地上偷20来根铁架杆。同案犯王某甲供述孟某某打电话叫他们一起到钢花路偷十几根铁架杆;同案犯屈云敬供述2006年冬的一天和孟某某等人在建筑工地上盗窃20来根铁架杆;同案犯米自有供述孟某某打电话让他去拉20来根铁架杆收购了。失主王某某陈述了枫林水郡工地铁架杆被盗的情况。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事鉴字(2007)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铁架杆总价为1000元。

5、2006年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某某伙同屈云敬、王某甲、郭某某、王某乙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X村盗窃生葵花子6袋,每袋50斤。经评估,被盗葵花子价值10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供述2006年天冷的时候一天晚上和王某甲、张某某、郭某某、马某某等人在一个厂子边偷五、六袋瓜子。同案犯王某甲、郭某某、屈云敬供述2006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和孟某某等人在王某村南100米偷了五、六袋瓜子,卖给米自有了。同案犯米自有供述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收购孟某某他们6袋瓜子,一袋有50斤。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事鉴字(2007)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生葵花子总价为1050元。

6、200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程怀印的钓鱼池内盗窃一套发电机、两个潜水泵、一套离心泵等物品,当晚送到米自有处。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4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供述王某甲叫其去一个鱼池偷电机,他又叫上了张海鹏,一起偷了一台潜水泵、一台离心泵、一台电机。同案犯王某甲供述孟某某给他们打电话到一个池塘偷了池塘水泵、潜水泵和电机。同案犯王某乙、张某某供述和孟某某等人到一个池塘偷了池塘水泵、潜水泵和电机等物品。同案犯米自有供述收购两个潜水泵、一个发电机、一个抽水机等物品的经过。失主程怀某陈述自己承包西八里养殖场内的钓鱼池在2006年12月25日被人盗窃了一套发电机、两个潜水泵、一套离心泵。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豫(安龙)价事鉴字(2007)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发电机等物品的总价值为3490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计参与盗窃6起价值x元。

另查明,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山东省阳谷县X镇派出所(略),2010年4月26日被安阳市龙安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押回刑事拘留。

证实上述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定水派出所出具的孟某某于2010年4月22日被抓情况证明。

2、安阳市龙安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10年4月26日押回孟某某的情况说明。

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已被判决的情况。

4、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为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

(罚金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孟某某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盗单位及个人全部损失。

(退赔款应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李群伟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宋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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