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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458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怡景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三宽、卢某某,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志宏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龚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乙,该公司负责人。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美国x.共同出资拍摄电影作品《无极》,上述四公司对该片共同享有著作权。2005年11月,以上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协议,将影片《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等项权利独家转让给原告,授权期限为五年,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原告为此支付版权费1390万元。200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节目的在线播放等互联网上网服务。同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依法受理原告证据保全申请,派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同进入被告经营场所,对原告委托代理人通过该场所内的计算机针对涉案节目在线播放、屏幕录像等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已出具(2007)郑黄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并将截取播放画面的文档进行了保存,并刻成光盘封存,封存的光盘随公证书所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计算机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在线播放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无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公证费600元、调查取证费75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在本协议生效后,被告郑州市志宏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先支付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款人民币五千元,剩余赔偿款七千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二、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郑州市志宏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全部赔偿款后,不再追究被告郑州市志宏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即放弃对《杀破狼》、《功夫无敌》、《合约情人》、《无极》四部电影的诉权;如果被告郑州市志宏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上述赔偿款,则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留对上述四部电影的诉权;

三、本协议仅此一份,自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将此协议交由人民法院保存,以备查询。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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