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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终字第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X单元X-X层。

法定代某人代某某,经理。

委托代某人丁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某人吴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上诉人河南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南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河南中州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小英

代某审判员秦宇

代某审判员曾小潭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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