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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某某(PrebenMariusMeltesen)与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郑民三初字第386号

原告梅某某(x),男,丹麦籍。

委托代理人高建春.

被告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与南三环交叉口向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x)诉被告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一般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x)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某(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梅某某

(x)负担。

审判长朱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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