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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以结婚为名,骗取张一×彩礼款x元。李某某到林州后,又介绍了自称叫吴某某和陈燕的两名女子,以结婚为名分别骗取杨一×、杨二×彩礼款x元、x元。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吴某某、陈燕三人以汇款为由,到林州市后逃匿。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张一×的陈述,证人张二×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与人成婚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对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对指控其介绍了吴某某和陈燕骗取杨一×、杨二×彩礼款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结婚为名,骗取林州市X镇X村张一×彩礼款x元。李某某到林州后,又介绍了吴某某来林州。吴某某以结婚为名骗取林州市X镇X村杨一×彩礼款x元。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以汇款为由,到林州市区后逃匿。200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时携带的4900元,已退还被害人张一×。吴某某来林州时带了陈燕。陈燕以结婚为名骗取林州市X镇X村杨二×彩礼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09年10月份的时候,通过三姑妈李××认识了张一×,“大表哥”对我说与张一×到林州生活够半个月的时间就必须回去,给我好处费6000元。收了张一×2万元钱后,来到了林州,和张一×一起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到林州市后,吴某某跟我联系说,如果那边好的话,就把我介绍过去,后我就把这件事告诉了张一×的姐姐张二×,想让张二×帮忙介绍一个男的,她一开始不愿意,我又跟她说过多次,听说杨一×也想去我们那边,我把这件事告诉了吴某某,吴某某说愿意过来,后张二×和杨一×的姐姐就去贵州把吴某某带来了,陈燕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吴某某来的目的也是为了以结婚为名骗彩礼钱。吴某某、陈燕通过张二×介绍给了林州的杨一×和杨二×,吴某某和陈燕分别收取了杨一×和杨二×x元和x元的彩礼。2009年农历十月十三日,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的时间到了,赶紧走吧。我和吴某某、陈燕以到林州市汇款为名坐车回到了贵州。2008年农历腊月我在贵州结婚,丈夫王××。我是通过吴某某认识“大表哥”的。他想让我们回去后再找男的,再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钱。从林州走之后,在威宁赶集时遇见陈燕,陈燕要我跟她去江西鹰潭玩,10月26日在火车上被警察抓了。

2、被害人张一×陈述:2009年10月25日找了一个贵州的女朋友,给了她彩礼钱后,11月30日她不见了。我因为没有女朋友,就找邻村小雪的介绍对象,小雪联系去贵州看女孩。我跟22岁的李某某见了面。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他家x元,就不用媒人介绍了。那天我跟姐姐去六盘水威宁县,见了李某某的姨姐吴某某、母亲、姐夫罗××。给了李某某的姐姐两万元钱。后我和姐姐带着李某某回到了林州。我们没有结婚,她说打春之后再结婚。我们同居了。11月16日李某某又通过姐姐把吴某某介绍给了杨一×。吴某某来的时候还带着自称是她表姐的女子,吴某某也通过姐姐把她表姐介绍给杨二×。昨天李某某跟我说她要去吴某某那。她去了之后没有回来。我给她打电话也打不通。我与杨一×联系,他说他跟李某某、吴某某及其表姐陈燕、还有陈燕的男朋友杨二×一起在市区,后找不到李某某、吴某某和陈燕了。

3、证人张二×(系被害人张一×之姐)证实内容与被害人张一×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李某某说她表姐吴某某想来林州找对象,让我帮介绍,一开始我不愿意,李某某一直跟我说,后我同意了。我给杨一×家说了这件事。2009年11月15日我和杨一×及其姐杨三×一起去了贵州威宁。吴某某和杨一×见面。吴某某说彩礼钱得x元。杨三×将x元给了吴某某。吴某某说还有陈燕。想让我也带着来。我就同意了。后我、杨一×、杨三×、吴某某、陈燕一起坐火车回到林州。我给杨二×介绍了陈燕,杨二×出了x元彩礼,这x元经我手给了陈燕。

4、被害人杨一×陈述:2009年11月11日,听说张一×从贵州娶了个媳妇,家里想给我也从贵州找个媳妇。12日家人告诉我已经和贵州的吴某某联系好了。当天下午我和姐杨三×以及张一×的姐姐张二×一起去安阳,15日晚到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天,到了威宁县,吴某某和她姑姑安排我们在一旅社。17日下午,吴某某和她姑姑提出要x元的彩礼,我们把x元交给了吴某某的姑姑,后吴某某又提出给她姑姑买件衣服,我们给了她200元。吴某某说陈燕,也想一起去林州找个婆家。当天我们连同吴某某、陈燕返林州。回林州后,我和吴某某住到了一起。张二×带着陈燕给她介绍婆家,25日左右,杨二×和陈燕谈好了,吴某某叫杨二×把2万元的彩礼给她。11月30日,吴某某、陈燕到林州市给陈燕家汇款。李某某说要来找吴某某玩,正好碰见我们出门,就和我们一起去市区给陈燕家汇款。到市区后,她们三人都找借口离开,后就找不到了。我们知道被骗了。

5、证人杨二×(别名杨X)证实:2009年11月25日通过张二×给我介绍认识了一个叫陈燕(小燕)的贵州女子。26日下午,我去张二×家见面,当晚把x元给了张二×。27日我们一起到市区买衣服。回去后,我和陈燕就住到一起。30日下午陈燕跟我来市区的时候,遇见杨燕波及其对象吴某某、张一×的对象李某某,她们三个以去逛街为名一走,我、杨一×跟陈燕、李某某联系。等到今天她们还没有回来。

6、证人杨三×证实内容与证人杨一×的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7、证人杨四×证实:李某某负责联系吴某某的。

8、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襄樊铁路公安处乘警抓获。

9、收条证实:2009年11月16日吴某收彩礼x元。

10、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害人张一×之姐张二×收到4900元。

11、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与人成婚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介绍陈燕骗取杨二×彩礼x元,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违法所得应退赔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退赔张一×现金x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献英

审判员常荣英

代理审判员郭威位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彩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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