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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曹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

被告:曹XX。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少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和被告曹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曹XX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3月生一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习惯相差甚异,对待家庭、老人、小孩、亲戚等方面的矛盾日益激化,所以结婚不久就吵架打架不断,成为榆林学院有名的问题家庭。2005年5月,被告考上陕西师范大学体育系的硕士研究生,经我联系,榆林学院同意对其进行委培,但她一意孤行,坚决要求彻底脱离原单位自费上学,并带走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从此她便很少回家,即使假期,她也总要寻找各种借口留在西安。2006年我母亲身患绝症,在我家看病一年,在我的坚持下,她回来住了三四天就和我的母亲吵了两架,最后只好打发她离开。2008年7月她毕业后在外边无法找到工作,我给她联系了榆林学院体育系,并要求她带儿子回榆林上学,但她却以儿子不愿回来为借口断然拒绝。无奈,2009年7月我只好向贵院起诉离婚,她才勉强回校上班。2009年8月在判决离婚无望的情况下,我只能撤诉,可我们的关系没有丝毫的改善。所以,我认为我和被告分居几年,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虽经多人劝告,仍无济于事,故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孩子的抚养由其选择。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一本,用以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曹XX辩称:我和原告关系好着了,主要因为孩子在西安读书,而原告要求我回榆林上班,这才产生矛盾。而且我俩至今未分居,故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曹XX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因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够证明双方的婚姻登记情况,故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XX于199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子××。2005年夏,被告曹XX考取硕士研究生后开始在西安读书。随后因孩子应否在西安读书的问题,双方发生争执。2009年夏,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随即又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涉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及分居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被告又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足以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还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双方如果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必能形成良好的夫妻关系,并营造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因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曹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郭少伟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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