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等八被告人非法拘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二终初字第308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布尔体,别名毛晓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彝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豆某,别名豆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6月16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别名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丁,别名李某华、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捕前暂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0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11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于同年11月12日被释放,同日被转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阿布尔体、豆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上述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阿布尔体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豆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丁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阿布尔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布尔体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布尔体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布尔体撤回上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某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召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