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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广播电视局申请复议一案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法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安阳市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

申请复议人安阳市广播电视局因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的(2008)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安阳市广播电视局认为罚款人民币20万元超过法律规定对单位罚款的最高限额,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本院撤销该罚款决定。

经审查,因申请复议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故殷都区人民法院以拒不履行对其进行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安阳市广播电视局拒不履行的情节显著轻微,殷都区人民法院对其罚款人民币20万元,虽未超过法律规定对单位罚款的数额,但处罚过重,依法应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2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

二、对安阳市广播电视局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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