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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盛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人,住宁远县X镇X村X组。身份证号:x.

被告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冷水滩区X镇X村委会,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艾子贵,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李XX诉被告盛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琛玮担任记录。原告李XX与被告盛XX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子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在打工时认识,2007年登记结婚。被告没有尽到一个丈夫责任,原告在生小孩期间未享受到丈夫的一丝照顾,并且原告向被告要钱治病时,被告宁愿将钱用于赌博也不给予原告用于治病。原告每月打工挣到的钱,要么替被告还债,要么被骗去赌博,使原告和小孩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现原、被告已三年没有同居在一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向法院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盛国辉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盛XX辩称:原、被告有深厚的感情基础,被告有打牌的过错,但通过近年来的表现已改正了,双方仍可以完全和好,且为了小孩盛国辉的健康成长,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在东莞打工时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由于感情较好几个月后便同居一起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盛国辉,当时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在外打工。2007年2月8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在家照顾小孩。

另查明,被告盛XX婚前有赌博的习惯,对原告关心不够,致使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但被告现已改正恶习,并且在法庭上表明不再犯类似错误,希望原告给予被告一次机会。

以上事实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并生育一个小孩。虽然被告在生活中有赌博恶习,对妻子关心也不够,使双方感情出现一定裂痕,但感情尚未真正破裂,被告也表示改正赌博恶习,今后会履行做丈夫的责任,并对小孩和原告多加关心。只要双方能够相互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相关法律条款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盛XX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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