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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甲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初字第02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12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国、铁蔚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高某甲驾车到靳岗乡孙庄幼儿园,持刀将高某乙某刺伤后逃离现场,致高某乙某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没有想要把高某乙某扎死。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事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高某甲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高某乙某与被告人高某甲系姐弟关系,高某乙某夫妇将自己经营的“小太阳幼儿园”转租给高某甲,双方因租金等问题产生矛盾。2008年11月30日7时某,高某甲在南阳市X路吃饭饮酒期间接到其姐夫时某某的电话,二人因幼儿园房租等问题发生争吵。高某甲心中恼怒,饭后驾车到南阳市卧龙区X乡孙庄幼儿园找时某某未果,遇到高某乙某并与之争吵、厮打,又持刀捅刺高某乙某数刀后离开现场,高某乙某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高某乙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左肺下叶破裂、左侧第4、5肋间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高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高某乙某亲属时某某经济损失10.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某甲供述:我在靳岗街上开办的小太阳幼儿园是2007年6月份我姐高某乙某转让给我的,我当时某了她x元转让费。但她看我今年的生意做的好,就想把幼儿园要回去。2008年11月30日晚7点多,我和朋友吃饭中间,我姐夫时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咋整哩,你再不搬就起诉你。”我对他说“你起诉吧!”喝完酒,我又打电话给时某某,说“两家日子过的太安生了是不是,你非要找事。”在电话中我们争吵了几句,我说“你在屋里等着,我一会儿过去找你说说。”我就开着我的面包车到谢庄乡X村的幼儿园找我姐夫时某某,我想趁着酒劲儿找他理论,真要不行了就和他打架。8点左右我进幼儿园找我姐夫,下车时某幼儿园南边的房子前站了七八个人,其中有我妹高某乙和她男朋友丁某,我认为这些人是我姐或我姐夫叫来的人和我打架的。我进幼儿园后没见到屋内有人,就从屋内出来到幼儿园的游乐场,这时某见我姐高某乙某沿着大路从南边跑过来,跑到我身边之前我见有几个娃跟着她一起,我就回到我的车上从副驾驶座位旁边拿了一把钢管刀,和我姐一起的三、四个娃就上我跟前打我,我用刀朝这几个娃抡了几下,这几个娃被吓跑了。我姐高某乙某见我手中拿着刀,就朝着我喊“你戳死我吧,”就朝我的跟前凑,我就用刀尖指着她,想吓吓她,我妹高某乙在旁边拉着,但我姐一直冲到我的跟前,上来撕打我,我右手拿刀住前一刺,我以为我没有扎到她,就把刀收了回来,这时某某乙某又上来撕抓我,我着急了,趁着酒劲儿拿刀朝高某乙某的身上抡了几下,具体打到什么部位我记不清楚了。然后我就回到车上,将刀收好放在副驾驶座旁边,开车回南阳兴达花园小区,继续和老鲜某人打牌,直到把我带到公安机关。我的钢管刀外表黑色,有一尺左右,将刀抽出后刀刃为单刃,刀刃长20公分左右,刀刃宽约1.5公分。这把刀是我2006年以70元的价格从南阳市X路的一个流动刀贩处购买的。

我扎高某乙某是为了让她不再撕抓我,我没有想过要扎死她。

2、证人高某乙证言:2006年之前,高某乙某租了靳岗乡畜牧站的房子办了小太阳幼儿园,2006年时,高某乙某将幼儿园房子转租给高某甲经营,高某甲按期给高某乙某租金,高某乙某又在谢庄乡X村办了个孙庄中心幼儿园。最近半年,高某甲一直未给高某乙某租金,所以高某乙某这两天一直在催高某甲交租金,可高某甲却称不交租金了。2008年11月30日晚上八点二十分左右,我与丁某、宋某某、李某开着车从南阳回谢庄,在谢庄福利院附近,见到高某甲的车超过了我们的车往谢庄方向去,我们就一直在高某甲的车后跟着,高某甲的车一直开到孙庄幼儿园院门口停下了,高某甲从车上下来了,我们的车也就停在幼儿园门口,也下了车。高某甲下车后进幼儿园转了一圈,后到我跟前,问我“时某某哩”我说不知道,高某甲就又在幼儿园院里边找。这时,高某乙某从幼儿园南边走了过来,进到幼儿园院里边,见了高某甲,问高某甲来干啥哩。我站在离他们四、五米远的地方,高某甲与高某乙某没说几句话,具体说的什么我没听清,跟着高某甲就从背后腰中抽出来一把单刃刀,高某乙某就厉声说:“咋你还想砍我哩。”这时某还有周围的邻居就上去劝,我劝我姐高某乙某,邻居卢某某、屈某某、牛某某等人去劝高某甲。高某甲就用刀朝高某乙某头上、肚子扎,高某乙某被扎伤后就倒在地上。高某甲出院开着面包车向北去了。我与其他人忙将我姐抬上车送到了七局医院,到医院我姐没抢救过来。

3、证人时某某证言:2007年8月份的时某,我把位于南阳市卧龙区X乡中学对面的小太阳幼儿园转让给我妻弟高某甲。当时某好的是高某甲每月付给我房租1100元,每半年交次房租,每次交6500元。2008年11月30日,高某甲所交的房租到期了,11月30日晚上8时40分左右,我打高某甲的电话说“房租时某到了,你也不吭声,咋办,你要是想继续干了,就过来和我说说。”高某甲说“咋,你还想找事,没事找事!”我看他口气比较横,就比较生气,我对他说:“你咋恁恶。”高某甲说:“你在屋里等着!”挂完电话我怕高某甲到我家找事,我就劝我妻子高某乙某和我一块出去躲躲,高某乙某对我说:“我是她姐,他能把我咋着,你出去吧。”我就走出家门到路对面的地里,我到家门口的路边上时某听见高某乙某喊邻居屈某某、小建、卢某某,高某乙某对他们说:“一会我弟过来找事要是打我了,你们帮忙捞捞他。”大约过了两、三分钟,高某甲开车到我家门口,他到我院里,估计没找到人,然后返回到家门口,这时,高某乙某的妹子高某乙以及李某、丁某也开车到我家门口,在家门口高某甲碰到高某乙某后就拿刀扎高某乙某,屈某某、高某乙、丁某就上前捞高某甲,我看事情不妙也往家里跑,我还没跑到家门口,高某甲就上车开着他的面包车跑了,丁某、高某乙将高某乙某抬上他们的面包车往医院赶,我就打110报警了。

4、证人李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晚上,丁某开着车,拉着我和高某乙、宋某某到南阳吃饭,饭后,我们四个一起回到幼儿园。到幼儿园外,我们的车前面已停了一辆车,高某甲从车上下来,进到幼儿园院内,高某乙、丁某也从我们的车上下来,进到幼儿园的院内。高某甲问高某乙,高某乙某在哪里,我不知道高某乙说了什么,后来,高某甲进到幼儿园的教室里,又从里面出来,这时某从车上看到高某乙某从我们的车后面过来进到幼儿园里,高某甲一见到高某乙某,就上去撕扯高某乙某,这时某些邻居过去劝架,我看到高某甲手里拿了一把刀照高某乙某身上扎了两下,邻居们从院里出来,让丁某赶紧打120,这时某某甲拿着刀,从院里出来上了他的车往北走了,我、丁某、高某乙、宋某某一起把高某乙某抬到车上就往医院拉。

5、证人丁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晚上,我和高某乙、李某在南阳吃完饭后,我开着车,拉着高某乙、李某送她们回北孙庄幼儿园,走到靳岗街上,我想送她们回来就我一个人不安全,就在街上拉上我朋友宋某某一起做个伴,大概到北孙庄时,我发现有一辆面包车超过我,我一看车牌,知道是高某乙的哥哥高某甲的车,我们四个人开车到了北孙庄高某乙某开的幼儿园,我把我的车停在高某甲的车后边,当时某于天黑,我有意把车灯打开,没有关掉,我和高某乙进了幼儿园,当时某某甲正站在幼儿园院子里,我一进去,高某甲问我看见时某某没有,我说我也是刚来,没有见。后来高某甲就进屋找时某某,我也跟着进去,还没进屋,高某甲就扭过头对我和高某乙说“你们出去”,我说有事了好好说说,高某甲又提高某音说,没有你们的事,你们出去。然后我走出院子,坐在我的面包车上,我的车灯还开着。过了一会儿,我看见高某乙某从南边回来了,高某乙某刚进幼儿园,就和高某甲碰头了,后来听见他们两个吵了几句,邻居们好多人都在劝架。又后来听见高某乙在幼儿园哭,嘴里在喊“姐、姐”,我一看高某乙某已躺在幼儿园西北角滑梯旁边,我赶快把车调个头,在调头时某见高某甲开车往北跑了。我把车调好之后,我和宋某某、李某下车,把高某乙某抬到我的面包车,送到中建七局医院,后来经过医院抢救没抢救过来。

6、证人卢某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晚上20时某,我经过我邻居高某乙某家幼儿园时,我看见高某乙某正和其亲弟高某甲两人在门口的栅栏院里撕打,当时某某乙某用双手抓住高某甲,高某甲一手抓住高某乙某,一手还拿着一把长约三十公分的刀,裴某某和曲某某在拉架,但劝不开。高某乙某与高某甲两人打到幼儿园内的滑梯东边,高某甲用手中的刀刺了高某乙某两刀,但刺到高某乙某身上何部位我没看清,高某乙某就倒在了地上。

7、证人裴某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晚上7点40分左右,我在我媳妇开办的理发店内看电视,听见在我住处北边开办的幼儿园的高某乙某到我住处隔壁叫屈某某和牛某某,我就也跟着出门到了路边,见高某乙某一个人从我住处门口继续往南走,屈某某和牛某某也都出了门到路边。我们三人在路边站了有二十分钟左右,看到一辆大面包车从南到了高某乙某的幼儿园门口,从面包车上下来一名男子,下车后就直接走进了幼儿园的里屋,进屋后可能是没有见着人就从屋里出来,到幼儿园的游乐场。这时,从南边又过来了一辆银色面包车,高某乙某的小妹子和男朋友一起从车上下来,到了幼儿园的门口。这时,高某乙某从南向北朝幼儿园走,边走边对着开大面包车的司机喊“你戳死我算了。”高某乙某和那个开大面包车的司机在幼儿园的门口相遇,大面包车司机左手抓着高某乙某的领口,右手拿一把刀朝高某乙某的胸前和肚子上戳,高某乙某被扎后就蹲在了地上。在大面包车司机戳高某乙某的过程中,我和牛某某、屈某某都上前劝架,高某乙某的妹子和她男朋友也上前劝架,在我们劝架的时某,大面包车司机拿刀朝我们几个人身上抡,我们吓得不敢靠近,屈某某的手指头被划伤了。大面包车司机将我们吓开后继续朝高某乙某的身上戳。我和屈某某、牛某某三人都吓的站在住处门口看,大面包车司机又追着我们,用刀指着我们说:“咋,想死哩!”我们仨都吓的回屋了,在屋内听见大面包车向北了。我们仨人又从屋内出来,到了现场,看见高某乙某被她的小妹子和其男朋友抬上了小面包车,小面包车向南沿大路开走了。这时,我看见幼儿园内的滑梯旁边有一滩血,幼儿园路边也有一滩血。

8、证人屈某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晚上9点钟左右,高某乙某的男人时某某,喊我和裴某某和牛某某,说今晚他内弟要过来找事,让我们中间作一作工作。我出去时某某甲还没有来,裴某某已到了孙庄幼儿园,我和时某某、裴某某三人在路边聊,高某乙某当时某在幼儿园,我们没说几句话,我看见南边过来了一辆车,到旁边一看,见是高某甲,高某甲一人下了车,时某某绕着跑了,高某甲进到幼儿园找人,可能没有见到人,又出来,高某甲刚出幼儿园,高某乙某回来了,我没听见高某甲说什么,只听见高某乙某说你把我砍死算了。我在路边发现两人在撕抓,高某甲的小妹子哭着在劝,我和裴某某、牛某某到现场,发现高某乙某身上有血,我上去劝时,发现高某甲的手里拿把刀,高某甲用刀也划伤了我的小拇指,后来,高某甲的小妹子的男朋友把高某乙某拉到医院去治疗。

高某乙某和高某甲好象是为幼儿园的事,两人多次生气。我看她身上最少有三、四刀,她躺下时某,高某甲你把我戳死了吧。高某甲除了扎高某乙某的胸部,也扎了侧面,高某甲还用刀打高某乙某的头部。

9、证人牛某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20时20分左右,我们邻居高某乙某站在门外喊我说“我兄弟来找事哩!你们站门口看一下。”我当时某在修摩托,我站在门口看一下,没见人又进屋。这时某某乙某的兄弟开一辆车到她开的幼儿园门口,高某乙某的兄弟下车到屋内转了一下,出来问高某乙时某某在哪,高某乙说:“不知道。”这时,高某乙某从南边回来说着你给我弄死吧,她兄弟就上去打她,我和裴某某一看打起来了,就过去捞,到跟前一看,高某乙某的兄弟手里拿了一把刀,朝高某乙某身上乱扎,我和裴某某就上去一人捞一个胳膊把他捞停下,但他一只手仍捞住他姐高某乙某没有放,当时某某乙某头上流血了,高某乙某还上去撕抓她兄弟,她兄弟一用力把我俩扯过去,上去就用刀朝高某乙某身上扎,高某乙某肚子上当时某流下一股血。我们往远处跑,后来听见高某乙喊她姐,她兄弟拿着刀到路上,对裴某某、屈某某、杨某某我们几个说:“你们想死哩吧!”我们就都关门了。我在院里站了一会儿,上到房子上看见高某乙某的兄弟开着车往北了。高某乙和几个人把高某乙某往车上抬。

10、证人鲜某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下午,在南阳市兴达花园的茶馆老板翟某某给我打电话让去来麻将,大约来到晚上七点钟,翟某某请我、高某甲、还有两个来牌的在兴达花园南五十米的砂锅摊吃饭,喝了一瓶多白酒,吃到八点钟左右,我和翟某某的妻子先回茶馆,高某甲和那两个男的走了。等了大约半个小时,边某某和刘某某也到茶馆,翟某某我们四个人又开始来麻将。大约9点多钟,高某甲又到茶馆,翟某某起来,高某甲和边某某、刘某某来麻将一直到晚上12点多,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我记得公安机关抓住他之前半小时某右,高某甲接电话说:“她不让我过,我也不让她过,她要是不服气,我找俩小娃们砍她血乎淋辣。”

11、证人翟某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下午,我、鲜某某、赵某某、高某甲我们四人来麻将,晚上约7点钟时,我领着他们去兴达花园西南角的砂锅摊吃饭,吃饭期间,我、张某某、高某甲三人平分了一瓶泸州特曲。大约晚上7点40分左右,高某甲手机响了,高某甲拿出手机走到门外接电话。我结完帐到茶馆后二十分钟,看高某甲还没有回茶馆,我就拿出手机,给高某甲打了一个电话,高某甲说:“我现在有点事,我办完事再回来玩。”晚上九点多时,高某甲来了,然后我让位给他,高某甲就坐下开始打牌,一直到高某甲被公安机关带走。

12、证人刘某某证言:2008年11月30日晚上八点左右,翟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那来麻将,我到他的住地,见鲜某某,“强”也在那,九点多钟,高某甲来到茶馆,翟某某起来,高某甲坐下开始来,一直到晚上12点多,公安机关抓住他了。在公安机关抓住高某甲前二十分钟,翟某某拿着自己手机递给高某甲说他媳妇让他接电话,高某甲接了一会儿电话,不知道他在讲什么。

1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4、鉴定结论:

(1)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分局法医学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高某乙某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致伤胸部致左肺下叶破裂、左侧第4、5肋间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南阳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

鉴定结论为:现场提取的血迹、提取的作案用刀上所检出的血迹是高某乙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15、扣押物品清单:侦查机关根据高某甲供述,于2008年12月1日在停放在南阳市兴达花园小区内高某甲的豫x墨绿色面包车上搜出钢管刀一把并予以扣押。

16、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甲当庭辨认出侦查机关扣押的钢管刀即是其刺高某乙某所用的凶器。

17、民事调解协议:证实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经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的犯罪,且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高某乙某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高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辩称:“没有想把高某乙某扎死”及辩护人辩称“本案应定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高某甲因家庭琐事与高某乙某争吵、厮打,厮打中持刀朝高某乙某身上捅刺,当他人劝架时,持刀威胁劝架的人,又继续朝高某乙某的身上戳,而后离开现场,放任高某乙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解、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史云峰

代理审判员陈建召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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