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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宁波市海曙五谷田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民二初字第320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外研社大厦南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力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彬,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海曙五谷田书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6-42-A。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书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与被告宁波市海曙五谷田书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于2005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海曙五谷田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负担。

审判长王玉飞

审判员王岚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任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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