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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南阳郑燃燃气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郑燃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方豪亚,河南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郑燃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燃公司)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建筑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郑燃公司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民商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郑燃公司同意给水利水电公司沼气工程安装费按每户优惠100元,即每户2000元/户的标准收取。

二、工程总价款按实际安装户数计算,扣除水利水电公司已付的6万元,剩余款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改天然气时,郑燃公司不再另行收取工程费。

三、水利水电公司全力配合郑燃公司的手续办理、清除施工安装一切障碍及竣工验收,免费提供施工用水,免费提供临时仓库交由郑燃公司存放材料,协调提供用电,产生费由郑燃公司负责承担(水利水电公司有义务在置换通气前向郑燃公司提供燃气个人用户供气合同所涉及的详细资料,并配合郑燃公司做好工程验收、置换通气的相关协调工作,水利水电公司应配置符合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的合格燃气器具,并出具合格证及检测报告,如因水利水电公司的燃气器具质量原因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郑燃公司概不负责。水利水电公司使用本市燃气管网所供燃气期间,如郑燃公司根据燃气建设规划和供气能力,需统一安排发展新用户或技术改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铺设燃气管网或燃气管道上接管及其它燃气工程项目施工的,水利水电公司应予配合,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水利水电公司提供仓库及施工用水电并配合郑燃公司办理破路等相关手续,办理手续产生的费用由郑燃公司承担,郑燃公司进场施工确保三十个工作日完工,达到验收条件(因水利水电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延期,郑燃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水利水电公司自接到郑燃公司书面验收通知三日内应会同郑燃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六、一审诉讼费2316元,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50元,共计2966元,由郑燃公司承担。

七、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褚松龄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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