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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三终字第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殿柱,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姚振斌,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卧龙公司、王某甲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卧龙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殿柱、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姚振斌、被上诉人黄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和王某甲于30日内共同向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于保修期满即2012年6月10日后再支付3万元。

二、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于付款前将建筑工程竣工资料、农民工押金证明交付给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

一审诉讼费x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x元由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为5379元由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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