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殿柱,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姚振斌,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卧龙公司、王某甲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卧龙公司委托代理人秦殿柱、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姚振斌、被上诉人黄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宏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和王某甲于30日内共同向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款30万元,于保修期满即2012年6月10日后再支付3万元。
二、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于付款前将建筑工程竣工资料、农民工押金证明交付给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
一审诉讼费x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x元由南阳市宛城区黄河建筑安装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为5379元由南阳市卧龙区土产日杂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跃伟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褚松龄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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