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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护理佳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护理佳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乙,任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澜,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护理佳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上海护理佳实业有限公司9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结。

二、本案一审诉讼费100元由上海护理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刘琳

审判员郭晓璞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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