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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史某甲、史某元、林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刑初字137号

吉林某扶余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扶刑初字X号

公诉机关吉林某扶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吉林某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解回继续拘留,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吉林某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解回继续拘留,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于吉林某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扶余县公安局解回继续拘留,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出生地吉林某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扶余县公安局解回继续拘留,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吉林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出生地吉林某扶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08年9月30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扶余县公安局解回继续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1月7日被逮捕。经扶余县公安局决定,2009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的一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文书内容不上网发布)

审判长武宏伟

审判员李彦臣

代理审判员张丽君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轶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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