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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汝城县南洞乡某一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南洞乡某二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湖南扬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水正兰(略)事务所(略)。

本院在审理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汝民初字第227-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在南洞乡X村账乡管账户及2010年4月份结余款x.27元的冻结。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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