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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河南省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建中,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龙湖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安公司在诉状中请求大地物业赔偿损失720万元,但在原审的庭审中,中安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大地物业赔偿损失x元,原审对此虽经认定,但在判决中仍按720万元的诉讼请求进行认定和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退还中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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