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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李某彦与周某某申请管辖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管字第2号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扶民管字第X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薛立堂,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周某某、王某某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在哈尔滨市的相关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双方争议的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扶余县独家经营”,因此应当认定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扶余县,扶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周某某、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树才

审判员范作友

代理审判员何景才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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