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王某某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由于两人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分居生活。为此,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每人抚养一个。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12月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长女,取名张湿雨,2002年7月2日,生一次女,取名张心雨。长女张湿雨现随在外地打工的被告生活,次女张心雨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0年9月15日租房另行居住。本案审理中,原告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向本院举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向本院提供证据相印证。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明光

审判员任远庆

审判员丁胜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海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