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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杜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郾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闫X。

被告杜X。

原告李X诉被告杜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登记结婚,1998年农历4月15日生一女,取名李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婚后两人性格、脾气方面存在差异较大,近年来,夫妻感情淡薄,隔阂较深。2008年6月原告曾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来,双方矛盾并未缓解,感情毫无改善,分居状态已持续近两年,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前基础好,婚后感情较深,并且生育一女儿,对于原告以前的有些行为我也予以谅解。原告起诉离婚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原告掌握着家庭的所有财产,且家里还欠有很多外债,如果离婚了,被告无能力偿还家庭债务。所以,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有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我希望能和原告共同珍惜这个家庭,把家营造好,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登记结婚,1998年4月15日(农历)生一女孩,取名李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有因家务琐事而生气的现象发生。2008年6月原告曾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理解与支持,应共同努力创建幸福,和谐稳定的家庭。本案中原、被告已经结婚十多年,婚姻基础也较好,婚后为了家庭幸福,共同努力、共同奋斗,虽有生气、吵架现象发生,为生活中再所难免,且庭审中被告表示能够在各方面谅解原告,并给予原告更多的体贴与关爱,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杜X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审判长罗文学

审判员张昊

审判员马耀国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叶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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