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史某某之妻。

被告白某某,男,现年31岁。

原告史某某为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娄本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佰奎,闫保富参加评议,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在一个系统工作,彼此较为熟悉。2008年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的工程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需借款3万元,并称6天内还清。因借款时间短,碍于面子,原告在筹措的情况下借给被告3万元。之后被告便以无钱为由,将还款日期一拖再拖。2009年12月12日,被告又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2010年元月20日前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约定,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请求判令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本院提供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依据证据认定规则,确认为有效证据。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本院提供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在一个系统工作,2008年被告找到原告称自己的工程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需借款3万元,其称6天还清。借款时间短,原告在这样的情况下,借给被告3万元,之后被告便以无钱为由,将还款日期一拖再拖。2009年12月12日,被告又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了2010年元月20日前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清偿,原告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借原告款3万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史某某现金3万元整。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娄本武

审判员杨佰奎

审判员闫保富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逊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