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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辉光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宁波伊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5-08-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浙民三终字第15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辉光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区X镇X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R(略)(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伊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徐某某,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明辉光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明辉光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明辉光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明辉光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上诉人明辉光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平

代理审判员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王胜东

二○○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郭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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