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执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摩托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x-1

被执行人聂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聂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作出(2008)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子余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摩托车款6787元。案件受理费1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前郭县子余摩托车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颖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