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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