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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诉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7672号

原告田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胜忠,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东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田某某起诉称:我通过合法途径租赁北京市X街市场一个摊位从事个体经营,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09年1月15日,胡棋向北京市X街市场的兴办者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提供公证书,称我在所经营的摊位出售工商部门禁售的品牌商品,要求秀水街公司对我经营的摊位进行停业整顿。据此,秀水街公司对我经营的摊位采取了封摊措施,导致我无法营业。事实上,我并未出售公证书中的商品。秀水街公司在没有法律明文授权和确凿证据的情况下,阻止我对自己合法取得的摊位的使用权,致使我蒙受因无法使用摊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封摊事实经媒体曝光后,还给我的商誉造成严重恶劣影响。为此,我起诉要求秀水街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x元和商誉损失5000元。诉讼中,秀水街公司表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田某某协商解决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前赔偿原告田某某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五千元;

二、别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田某某负担137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李某柱

代理审判员苏志甫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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