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桃民一初字第315号

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X号X单元X室。

被告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社清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邹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她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2月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孩邹某丽(原名邹某)由她负责抚养成人,但双方未按离婚协议履行,婚生女孩邹某丽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现被告的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女儿邹某丽的健康成长,故要求变更婚生女孩邹某丽的抚养关系。

被告邹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他们离婚以后,女儿实际上是由他负责抚养的,但他只是暂时的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一点,且女儿随他生活多年,故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邹某丽(原名邹某),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3日在桃江县婚姻登记管理处登记离婚,原、被告离婚后,其婚生女孩邹某丽一直随被告邹某某共同生活,现被告邹某某下岗后从事个体经营,因经营不善导致其经济困难。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邹某丽表示,现愿随原告生活。在诉讼中,原告表示如由原告负责抚养婚生女孩邹某丽,原告不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邹某丽,原、被告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虽婚生女孩邹某丽长期随被告生活,但因被告经营不善导致经济困难,无力继续尽好抚养义务,且婚生女孩邹某丽表示其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女孩邹某丽变更为由原告负责抚养成人为宜;原告在诉讼中提出如由其抚养婚生女孩邹某丽,不要求被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的主张,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孩邹某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变更由原告何某某负责抚养成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社清

二00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符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